未领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车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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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措并举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

    本报讯(记者 刘玺)今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明年3月1日前到交警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已办理物联网防盗号牌登记的不需重新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和取得临时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今年4月15日以后购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傅晓峰介绍了我市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数据

    2017年至今 城区发生电动车事故7979起

    傅晓峰介绍,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由于没有实行登记管理,无法掌握准确的电动车保有量,按照目前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现状估计,市区约有电动车25万台。按照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从路面通行观测到的实际状况分析,满足电动自行车条件的不足5%。根据市民全方式出行分担率调查和路面通行实际状况评估,我市电动自行车日出行次数约35万次,约占市区出行总数的10%,其出行分担率已经超过摩托车、出租车、自行车等交通方式,成为仅低于步行、公交车、私家车的第四大出行方式。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随意穿插、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且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发案数也居高不下。据统计,2017年至今,我市城区发生与电动车有关交通事故7979起,伤1109人,死亡60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护电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内容如下:

    自今年4月15日起,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规范》所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应安装有脚踏装置、车身总质量不超过55公斤、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获得CCC认证。凡不符合此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符合《规范》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对今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自今年4月15日起,在此之前购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明年3月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已办理物联网防盗号牌登记的不需重新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和取得临时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终止,有效期终止后,临时注册登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鼓励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过渡期内购买保险。

    今年4月15日以后购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临时注册登记和发放临时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发放通行号牌;限定电动三轮车的通行区域,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凡违反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即日起,交警部门将对摩托车、电动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闯红灯、随意变道、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严格执法,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另外,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倡导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为广大市民出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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