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徐世俊)妻子为了和丈夫离婚,竟然伪造相关证明,证明丈夫下落不明。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桩离婚纠纷案。
据悉,原告杨某是茶陵人,被告罗某是贵州人。近日,杨某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罗某离婚。但是,在立案过程中,杨某一再表示罗某下落不明,并且未提交罗某的电话及住址,仅提交了数份罗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罗某下落不明证明”,希望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罗某送达应诉材料。
然而,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提交的数份证明的落款公章不一致,便对这几份证明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同时,承办法官认为,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不能直接适用公告送达。于是,承办法官随即发函至罗某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核实证明的真实性。经当地村委会证实,杨某提供的一份2019年出具的证明,其中的签字与村委会公章均系伪造。
事后,承办法官向杨某出示证据,杨某承认了自己单方面联系不上丈夫而伪造证明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起诉,并对杨某处以10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