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经营洗浴、休闲服务,在店内设立了男女浴室,分别从左右两个门进入,中间隔着一道墙。浴室门口分别挂着印有“男”“女”字样的布帘。刘女士系该酒店客户,其进入女浴室洗浴完毕后披着一条浴巾进入更衣区准备穿衣。就在此时,一男子拿着手机闯了进来拍照,引来刘女士的尖叫。在场的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赶来制止,男子迅速逃离更衣区,跑出了酒店不知去向。
刘女士因此事件精神受到刺激,要求酒店方给个说法并赔偿。酒店方却认为该男子闯入女浴室是个人行为,工作人员发现后有去制止,自己一方并没有过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酒店一方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种义务包括隐私权不被侵害。该男子进入女浴室更衣区,显然导致刘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侵害,酒店方在管理上存在不当,亦具有过错。刘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酒店方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