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张女士来电反映,7月5日,她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购买二手房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12万元,合同明确写明合同到期后如购买二手房合同交易未执行,全额退还定金,如交易完成由卖方从交易金额中提取2万元作为中介费。10月31日合同到期,二手房未成交,11月5日,经三方同意签署退款协议,但张女士一直未收到中介退还定金。
芦淞工商分局建宁所工作人员接诉后,于11月16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该中介公司门店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全额退还定金。经调解,中介全额退还了定金12万元。
(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