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在A公司工作了近8年。2017年12月生育了小孩,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之后,白女士准备回到公司上班。但孩子身体开始出现问题,于是白女士向公司提出, 希望将2018年的年休假给休了。
A公司认为,白女士已经休了产假了,故不能再享受年休假,相应的工作岗位需要有员工在,白女士要么恢复工作,要么可以考虑递交辞职信。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年休假是带薪年休假的简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另外,关于何时休年休假的问题,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当年假期下个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本案中,白女士2018年的年休假,A公司仍然应当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