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前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详见本报今日A12版)
去年山东省高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此判决为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
此次江苏昆山警方和检方对于海明案件作出正确认定,并通过案件解释进一步阐明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多重价值,包括“法律不会强人所难”,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等等。
从于欢案中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到于海明案件中警方和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逐渐克服“适用保守”的趋向,有望由此变得更加“正当”。
于海明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检察机关认为社会各界的关注“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对此表示衷心感谢。这说明社会关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范围,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说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考虑常理常情,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才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倡导风尚、弘扬正义的重大作用。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