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十余年的物美创始人张文中终获无罪。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昨日上午10时许,最高法再审宣判,张文中(图中前排右一)无罪
张文中曾被判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观察
改判有着保护产权的 样本意义
张文中案是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批三起重大涉产权再审案件的其中之一,另外两起再审案是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张文中案是最高法院三起重大涉产权再审案中第一个改判无罪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张文中案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该案纠正的难度也相对比较大,此次该案再审并最终平冤,可见最高法院对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的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称,相比较杀人、强奸等暴力刑事犯罪案件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冤,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更为复杂,“改判无罪后,如果后续的赔偿及追责问题落实好,能真正给企业家塑造起一个健康的、公平的营商环境。”李曙光说。
据悉,张文中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本报综合)
2006年,时任物美集团董事长的张文中被中央纪委调查,后被移交司法。2007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张文中被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同被公诉的还有涉嫌犯诈骗罪的物美集团原行政总监张伟春,及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的物美集团。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审理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伟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维持原判。
时隔十余年再审改判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5月31日,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未使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
最高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