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母子公司存在财务混同 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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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李齐的公开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表示,“如果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具备独立对外承担风险和债务的能力,因此,以子公司名义加盖公章对外产生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供应商材料款、业主装修合同等债务,一旦诉至人民法院,应该是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

    尹兰英认为,母公司特别是集团品牌总负责人,面对社会众多债权人的质疑,应该公布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子公司收取的款项流向,如果子公司收取的资金不是独立管理,而是由母公司操作,如果母子公司存在财务混同,那么债权人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母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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