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林某欲出差前往上海联系业务,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其已被限制出行方式,拒绝向其售票。林某追查原因才知是因自己投资的置业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被限制高消费“连累”了他。
2016年,该置业公司被邓某等9人告上法庭,经芦淞法院判决需赔偿邓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置业公司并未理会。2017年12月,邓某等人向芦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置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强制执行到案款40余万元,但还有60万元无法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今年3月,承办法官查到该置业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由之前的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了注册资本以及股东林某,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林某。为维护申请人权益,法官决定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林某坐飞机、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了解到事情原委后,林某立即督促公司将剩余60万元案款交到了法院,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