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和汤先生原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女儿小婷。小婷7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黄女士。4年后,黄女士再婚,小婷对于新家庭的环境不适应,于是经常往汤先生的住处跑,并且多次表示想跟爸爸共同生活。汤先生多次与黄女士沟通小婷的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聂律师认为
黄女士和汤先生均对小婷负有抚养义务。两人就抚养权的问题发生纠纷时,小婷已经年满十周岁。
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本案中,如果小婷跟随母亲生活不利于自身成长,且她又要求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协商不成的,汤先生可通过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