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是一个积极且震慑的信号
希望在我市有效落地
本报讯(记者 何春林)近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其中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消息一出,引起广大市民共鸣。具体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校闹”?为何会引起大家共鸣?
5种“校闹”认定违法
《条例》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余年初说,“校闹”已多次发生,严重干扰了教学秩序,也伤害了老师的情感。《条例》的出台,是一个非常积极且震慑的信号。
“办学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不少‘校闹’。”余年初说,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个学生在学校磕坏了一颗牙齿,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竟要求学校对孩子的终身大事负责。
余年初表示,学校也不能因《条例》出台了就高枕无忧。一是法规的效果要赖于社会意识的提高;另外就是执法要严,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要达成共识,确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荷塘区八达小学校长赵腾达说,教育界对《条例》特别欢迎,希望此《条例》能在今后的实施中有效落地。
4种情况学校可免责
●家长
学校和家长出现矛盾
反映渠道通畅尤为重要
《条例》还明确四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免责: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接警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
记者注意到,为保证上述规定执行到位,《条例》要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不少学生家长。他们也支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一些家长认为之所以出现“校闹”,一方面是学校和家长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很多时候不去吵不去闹就不会引起重视”,久而久之就滋生了“校闹”。
绝大部分家长认为,当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有矛盾时,畅通的反映渠道尤为重要,希望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这方面完善。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此前缺乏具体的规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处理“校闹”时办法不多。有了《条例》,今后在处理“校闹”时,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