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嫁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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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李和小慈于2013年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两人举行了婚礼,之后登记结婚。在举行婚礼之前,小慈的父母给了她20万元的财物作为嫁妆。2017年6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是对于嫁妆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聂律师认为:

    小慈父母给付财物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该种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小慈个人的赠与,我们认为应当结合赠与时间来进行判断。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小慈和小李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小慈获得父母赠与的财物且无特殊约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娘家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小慈和小李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并获得嫁妆,且小慈的父母未明确该嫁妆是对女儿的个人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小慈的父母给付的财物是房屋则应当根据房屋的出资、登记情况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具体分析房屋的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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