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监察法草案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李建国谈到,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李建国介绍,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监察法草案明确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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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快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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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
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据新华社)
两会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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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加快推动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建议严格落实两办《禁烟通知》,党政机关在2018年内实现全面无烟,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带头禁烟,动员、鼓励本单位吸烟职工戒烟。
——全国政协委员王辰
监察机关有哪些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如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同时,为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据新华社)
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
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监察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