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大伟,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中共党员。
被执行人:尹乐茶,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中共党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大伟与被执行人尹乐茶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乐茶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胡大伟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司法权威,帮助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尹乐茶侵犯申请执行人胡大伟名誉权的相关事实及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因胡大伟带头反对尹乐茶在2011年换届选举中竞选株洲县渌口镇松岗村村长一职,致尹乐茶心存芥蒂,其伙同他人捏造“松西子党员胡大伟丑恶行径违法乱纪一事”一文,其中罗列对胡大伟不利“15”条并于2017年7月4日在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红网论坛”发帖。该文留有“举报人尹乐茶及电话号码”。该文发表后,在一系列诽谤行为的打击下,造成胡大伟精神恍惚,不敢见路人,经常做噩梦。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提供不实材料使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尹乐茶伙同他人捏造“松西子党员胡大伟丑恶行径违法乱纪一事”一文,罗列对胡大伟不利的15条,并在“红网论坛”上发帖,其行为已侵害胡大伟的名誉权,理应赔礼道歉。同时,尹乐茶在红网上对胡大伟名誉造成损害,致使胡大伟精神恍惚,给胡大伟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理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据此,本院判决:一、由尹乐茶向胡大伟赔礼道歉;二、由尹乐茶赔偿胡大伟1000元。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