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引发的官司:为抚恤金分配,婆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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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谢燕 刘坤齐)他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分配了遗产,去世后,对抚恤金的分配,妻子和母亲二人却产生了分歧,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株洲县法院通报了一件因抚恤金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丈夫留下遗嘱委托单位执行

    据悉,死者李某原是某单位的职工,因患癌症自感时日不多,于是在有见证人及公证的情况下留下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债务及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进行分配,并委托其所在单位执行。在遗嘱中他将房产分配给妻子张某,将抚恤金分配给母亲刘某,并因女儿未尽照顾义务而取消其亲生女儿的继承权。

    2016年李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在执行其遗嘱时,张某提出抚恤金也是遗产,她应当参与分配。单位不知如何处理,遂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张某走法律途径维权。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的母亲刘某告上法庭。

    抚恤金怎么分配,婆媳起争执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给李某母亲送应诉材料时,刘某对法官表示,张某要从抚恤金中扣除债务不公平,觉得自己儿子死了还摊上官司。同时,刘某也提出儿子将房屋全部留给张某并且取消其女儿的继承权也不对,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张某则认为,李某生病期间,都是她一手照顾的,李某家人根本未到场,未尽到扶助义务。李某生前通过公证将房屋分配给她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抚恤金她也是可以参加分配的。加上李某治病期间所借外债较多,况且李某也留下遗嘱,从抚恤金中先予以偿还。

    法官: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抚恤金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如果单纯从本案来讲,原告张某、刘某及李某女儿都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于是,承办法官在征求李某女儿的意见后,召集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庭外调解。法官指出,李某生前将抚恤金全部分配给刘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可视为无效遗嘱。但考虑到刘某年事已高,且已无劳动能力,在分配时应予以多分。但应当尊重李某生前遗愿,从中扣除因病所借款项。

    经法官调解后,李某女儿表示如果原告、被告双方不再有纠纷,愿意放弃继承权。最后,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达成抚恤金在扣除债务后全部由刘某享有的调解协议。原告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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