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刘萱)昨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发布消息,11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登记5069件,与上年同比增加57.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2万元。
11月1日,张女士来电反映在芦淞区某餐馆就餐,消费320元,事后发现被收取了4人的餐位费,一共12元,多次要求商家退回餐位费无果。
芦淞工商分局建设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投诉人,取得了消费小票,落实消费者所述属实,当日约谈该餐馆负责人。该餐馆负责人称并不知道不能收取餐位费,工商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讲《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收取的餐位费。
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到工商所进行调解,餐馆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致歉并退还12元餐位费,同时将消费者当日用餐费用全额退回作为赔偿,现场支付消费者现金320元。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修正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