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见房价上涨,不惧毁约“坐地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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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律师认为:

    汤女士、夏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之后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汤女士和夏先生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合同法中有一条原则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

    本案中,基于房价的上涨,汤女士“坐地起价”,恶意违约,有失诚信,夏先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汤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汤女士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售。夏先生看中了该套房并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与汤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8万元,同时还约定,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7万元。

    合同签订后,夏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向汤女士提出过户要求,汤女士见周边房价急速上涨,故要求房价提高至80万元或者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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