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全额退还租车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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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发布消息,10月份全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登记3968件,同比增加31.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31万元。

    租车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却扣了租车人违约款

    9月30日,市民谢先生反映:9月17日我在株洲某租车公司交纳1300元预付款,约定9月30日租用一辆小轿车。9月30日,我到指定地方取车时,被告知身份验证未通过无法租车使用,且无法退全款,事后我与商家协商未果。

    反馈:天元工商分局王家坪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联系双方展开调查。消费者9月17日网络下单预约租车,付款前就注意事项及需提供认证材料,曾多次通过网络和电话咨询被诉方,在电子版、书面告知书及合同上并未明确身份证件未通过验证无法提车。

    9月30日,消费者提车未成功后,网络退款界面提示因消费者取消订单无法退全款。10月10日,消费者收到扣除违约金后的退款910元。

    该事件中,被诉方告知义务未到位,导致租车合约未能履行,被诉方应全额退款。经工商所工作人员到被诉方公司多次走访调解,被诉方同意全额退款。10月18日,被诉方将未退余额390元退还。

    餐馆“顶风作案”,违规收取餐位费

    10月20日,市民杨女士反映:我在石峰区某餐馆就餐,消费263元,事后发现被收取了餐位费4元,要求退还餐位费时被商家拒绝。

    反馈:石峰工商分局响石岭工商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投诉人,取得收费小票,落实消费者所述属实,当日约谈该餐馆负责人,该餐馆负责人称并不知道不能收取餐位费,工商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讲《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收取的餐位费。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修正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该条例第36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本案中,该餐馆应将收取的餐位费退还消费者。

    10月24日,餐馆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致歉并退还4元餐位费。

    (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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