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171030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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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晓玲与小唐打工时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晓玲因为开网店需要资金,小唐便转账27万元至其账户。恋爱未满8个月,两人因关系恶化最终分手。小唐要求晓玲向其返还借款27万元。晓玲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小唐对其赠与,故不同意返还。

    聂律师认为:

    小唐在确立关系不久即向晓玲大金额转账的行为不符合一般的情侣间的消费性支出行为,且晓玲又确实因开网店具有资金需求,所以认定为借款并无不当。

    另外,如果认定为是赠与,该种赠与亦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赠与。

    两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系恋人。大多数情况下大额资金赠与是恋人之间基于结婚的目的而发生。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给付,系附条件的给付,当关系发生改变时,接受赠与的一方就具有了返还义务。

    再次,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两人恋爱关系的建立时间并不久,晓玲亦应当向小唐返还至少是部分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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