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难产”十余年基层部门你干么不“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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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俞强年

    市长热线办工作人员来到明月湖小区看到,小区内到处是垃圾,从事保洁的,不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而是社区志愿者。据了解,该小区交房十多年了,却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反映,小区的物业公司不仅不作为,还阻止小区居民成立业委会。(详见本报9月22日A14版)

    听说成立业委会难,但长达十多年“难产”,闻所未闻。成立业委会,对业主而言,借此平台可表达诉求,行使法定权利;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而言,按照居民需求提供好服务,不必挨家挨户征集,可通过业委会就能掌握全面、精确的服务需求;对社会而言,业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形式,既可有效增强居民自治管理能力,也能调动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热情。

    成立业委会,既受国家法律保护,又是民心所向,可为何总受到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百般阻挠?这里头或许仍是利益作怪。小区物业管理,不仅涉及各种物业费,还有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可观收入,实际管理者正是瞅准这块大奶酪,不愿看到成立业委会。同时,如果开发商遗留问题较多,一些房产商同样也不愿意面对一个维权有力的业委会。

    但话又说回来,成立业委会即使受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阻挠,难道真得“难产”了吗?其实不然。根据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也就是说,成立业委会,当地基层组织和主管部门是义不容辞的组织和指导的责任主体。而针对明月小区业委会“难产”,相关部门理应尽早介入,有责任做好“接生”工作。为此,我们期待这个“十年难产”的业委会,能够尽快顺利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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