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容“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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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远

    【高温津贴绝非企业“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今年的高温津贴,你领了吗?”这是本报记者近日在采访人社部门后发出的追问,也是每年盛夏之后便萦绕在无数户外劳动者心头的一个问号。

    高温津贴绝非企业“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我省明确每年7至9月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兑现,不得以绿豆汤、凉茶等实物替代。这些规定清晰具体,彰显了制度善意。但规定若止于“纸面”,善意便难以抵达“心间”。

    现实中,部分企业或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发放,或混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概念,更有甚者对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者以“不是正式员工”为由加以规避。这些做法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消解了劳动法规的严肃性。当劳动者为城市运转挥汗如雨,却连法定的津贴都要“讨要”时,我们不得不反思:制度的执行力,是否配得上政策的含金量?

    保障高温津贴落实到位,不能仅靠劳动者个体的“留存凭证、投诉举报”。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应主动作为,将专项检查化为常态监管,让违法成本真正“灼人”;同时畅通维权渠道,降低举证门槛,让劳动者敢维权、能维权。企业更应认识到,善待员工是最朴素的经营伦理,几百万元的广告或许换不来一份高温下的坚守,而一份足额发放的津贴却能温暖人心。

    高温津贴数额不大,却测量着社会治理的精度与温度。让每一分津贴都“不蒸发”,让每一位劳动者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文明城市的必然选择。烈日之下,让我们用制度的遮阳伞,为奋斗者撑起一片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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