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及厂周边居民:
我厂在生产期间,未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未履行排污单位法定自行监测义务,对此深刻反省郑重公开道歉。
我厂认可违法认定结果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以后将对照排污许可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上报数据,自觉接受环保部门与社会公众监督。
醴陵市国盛瓷厂(普通合伙)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