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小波 易楚曈
4月2日,天元区栗雨街道庆霞社区(以下简称:社区)《致湘水湾一期全体业主的一封信》在该期业主群里引发轩然大波。
自启动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以来,该小区的业委会成立之路在一场行政复议、三场官司中反复拉扯。一方面,小区一期业主呼吁单独成立业委会,并于今年1月31日自行选举成立一期业委会,但未获得社区同意备案。
另一方面,社区紧锣密鼓筹备小区整体业委会,呼吁一期业主顾全大局,放下单独成立业委会的诉求。这封信称:小区成立整体业委会后,一期业主可按照今年《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新规定,在业委会框架内分区自治。这就是4月2日这封信的主要内容。
为何这个小区的业委会如此“难产”?是程序博弈、利益分歧,还是治理之困?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民意割裂
8000户小区的“分合”之争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写得清清楚楚,一期凭啥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与业委会?”陈卜正(化名)说这话时,语气里带着不甘。
他是湘水湾小区一期业主,也是推动该期单独成立业委会的牵头人之一。问题在于,随着二期、三期、四期等后续项目陆续交付,小区被整合成统一的“大物业管理区域”。按管理逻辑,确实符合整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进而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但陈卜正不这么看。他觉得,一期在实际管理中自成一体,不动产权证上的宗地图也清晰标注了土地权属边界。更重要的是,一期1209户业主的民意调查中,有813户签名支持单独成立业委会。
一期业主的诉求是孤掌难鸣,还是另有共鸣?小区其他各期业主,到底更倾向“整体共治”,还是“分区自治”?记者走访小区一至六期,随机与12名业主聊了聊。
结果泾渭分明。支持分期成立业委会的一方直言,“全小区近8000户住户,一起开业主大会,一个足球场都坐不下”,业委会规模过大反而影响自治效率;支持小区整体成立业委会的一方则反问,“如果一期单干,道路、绿化这些跨期的公共区域,谁来管?怎么管?”
两种声音,各占一半。
对簿公堂
一场两年的法律拉锯战
陈卜正没打算停下来。
他和十几名一期业主,把资料接连递到栗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与社区,申请小区一期单独成立业委会。
社区反应不算慢。2023年3月接到诉求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罗希颖带着人,联合物业、街道办等部门,对小区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查了个遍。结论认定:湘水湾是开发商整体拿地、分期开发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和水、电、消防设施不可分割。
此外,针对是否成立小区整体业委会的民意调查也同步铺开。街道物管办工作人员孙洪勇给出一组数字:交房的6000户住户中,71%的业主认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官方态度由此落定,不同意一期单独成立业委会。街道办以一纸意见答复书,回复了一期全体业主。2023年10月,小区整体业委会的筹备工作启动。
陈卜正等人不服。他们先向天元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接着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年间,一场围绕“一个小区能否成立两个业委会”的法律战,在小区另外一块场地上,反复拉扯。
裁定留白
撤销与驳回之间“未明”答案
随后,天元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裁定: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均未保存湘水湾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相关资料,街道办认定各期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街道办原来的答复意见书。
天元区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此举并非否定街道的判断,而是其证据不足以支撑结论,要求街道办撤回回复。
街道的答复被撤销了,但街道有没有错?裁定书里,没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判定,驳回陈卜正等人改判湘水湾一期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诉求。理由是,该院审查的是街道办是否履行陈卜正等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事实上,街道办下辖社区正在推进小区各期整体成立业主大会。
至于法院同不同意一期单独成立业委会?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洁认为:“判决书中虽未明说,但从其附带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条文来看,法院还是认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两份裁定中,街道办与陈卜正等人孰对孰错,没人给出最终答案。
困局背后
治理之问与法规之困
这场争论也在两家机构之间出现对立。
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坚定站台“整体成立”;市“幸福人家”业主大会辅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则给出不同看法。
中心理事胡容认为,小区成立业委会,首先应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合理划分、成立不同的业委会管理,这条路在株洲已有成功实践。石峰区某小区按道路划分管理区域,两个业委会各自运转,一直很顺畅。
“湘水湾并非不能走‘分区自治’这条路。”胡容说,“社区治理要突出‘以人民为主体’,转变‘政府是唯一主体’的传统思路,让群众真正当家做主。”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华则把问题指向法规本身。在他看来,这场僵局暴露《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治理现实。他呼吁启动修订,从法律层面明晰“合理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与“成立业主大会”之间的逻辑,从制度上破除现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