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俊羲
2025年8月,一则茶陵县下东街道米筛坪社区采用“三定一减”办丧事的新闻引人注目,在该模式下平均一场丧事花费从五万元降到一万元,年均人情支出下降了四成以上。茶陵县丧葬习俗改革不仅惠及当地民生,还促使基层治理进步,亦推动法治精神落地。茶陵县的改革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就藏在“定场所、定时间、定标准、减负担”这样朴素的村规民约中。那么“三定一减”模式是如何从纸上条文变为村民自觉的,其中又蕴含着哪些法治理念?
一、当村规民约遇上国家法
“社区统一提供灵堂办白事”,这是米筛坪社区“定场所”最直白的体现。国家为什么要求“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占用公路空地、搭棚治丧显然违反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公共空间有序使用,固定场所则避免了扰民问题和安全隐患。村规民约既落实了上位法的立法理念,又把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转变成了村民听得懂做得到的规矩。因此,村规民约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又依靠村规民约得以落地。
“基层治理是否成功,主要看能否把法律精神转化为群众自治的具体规则。”茶陵的做法就是鲜活的例证。“定时间”和“定标准”是民事活动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往办丧事往往是七八天,不光主家累,邻里也受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定时间”是保障事主家庭权益的同时,维护社区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定标准”是明确餐饮、仪式等花费的上限,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的体现。
“三定一减”模式之所以能推行下去,正是因为没有生硬地实施行政政策,而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商议,把改革的必要性讲透,把共同的利益找准,最终形成了大家都认可的“小立法”。这份村规民约,因而具备了坚实的民主基础和认同感,这是其拥有生命力的根本。
二、传承之守与风俗之变
丧葬习俗自古有其文化情感和伦理价值,表达生者对逝者的尊重,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当厚葬变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攀比竞赛时,是否依然属于良俗?
本质上来说,茶陵改革推动了传统的“孝”和“礼”的变迁,赋予其新时代意义。“守”不是固守某种风俗形式,而是恪守孝亲敬祖的精神内核;“变”,不是一味否定传统,而是倡导厚养薄葬,生前尽孝远比死后铺张更有意义。“定标准”以反对浪费,“减负担”以体现关怀,“三定一减”是对当代丧葬习俗内涵的重新界定。值得一提的是,茶陵的改革没有“一刀切”式地强制火葬或禁止土葬,而是制定了一整套符合茶陵当地情况的替代方案。既保留了丧葬仪式情感表达的功能,又减轻了村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真正有效的社会治理不是对传统全盘否定,而是在理解和尊重的前提下理性引导。茶陵的做法为乡土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良俗善治”提供了鲜活的地方样本。其依靠法治在“守”与“变”之间形成了辩证统一的平衡点——既保留了文脉传统的连续性,又赋予现代文明以理性光芒,让良俗得以传承发扬、生生不息。
三、从“茶陵样本”到“株洲风景”
茶陵县米筛坪社区的“三定一减”,虽然只是发生在一个社区的具体实践,但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可行路径,也为株洲更广范围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宝贵启示。
改革的成功表明法治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一切脱离群众真实痛点的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丧葬费、人情费等是广大村民心中的真实烦恼,改革直击痛点,用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其次,突出强调了“程序正义”重要性,规则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的决策,各方意见要得到充分表达且各方利益要得到平衡,只有在正当程序中产生规则,才会得到广泛的认同和自觉地遵守。最后,启示我们“软法先行、刚柔并济”策略的有效性。在涉及传统习俗的领域,通过村规民约(软法)进行引导规范,社会阻力更小、受众更广。在村民达成共识后,再加上必要的法律政策(硬法)推动,治理效果就更为稳固。
未来,期待茶陵“星星之火”能在株洲“燎原”,希望更多乡村社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类似于“三定一减”的创新模式,从而将茶陵经验提炼为湖南省乃至国家层面的优秀基层样本。
四、结语
茶陵县“三定一减”的故事中没有惊天动地的口号,但有润物细无声的坚持。法治不仅仅体现在庄严的法庭和厚重的法典里,更落实在一条条的村规民约中。当法治与乡土融合,法律政策与基层自治相通,国家治理就有根基,地方乡村就有灵魂。我们要把目光投向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基层,因为在这里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治中国建设的脉搏。希望基层探索能启迪更多的思考与实践,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株洲乡村的每一个角落。清朗的乡村风尚,需要法治的描绘,更需要每一次“三定一减”般的扎实耕耘。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