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琼 通讯员/周子熙) 请了事假照顾生病母亲期间,老板却要求返岗上班,员工拒绝后被直接解雇,该如何维权?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朱某玲于201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支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母亲患有尿毒症,朱某玲请假较为频繁。
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其母亲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为由,向该公司生产厂长请假获批。4月11日,因公司需要尽快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看到朱某玲未在岗,遂打电话叫其来上班,电话中双方发生口角,殷某让朱某玲不要再来上班了。4月12日,该公司将朱某玲工资结清并另支付500元作为赔偿。
朱某玲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共计95244.8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玲已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公司单方面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朱某玲主张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失业保险损失,法院认定,因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玲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符合领取条件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法院认为朱某玲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故对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但公司应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综合计算后,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依据,实际用工行为即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