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村民诉镇政府 未履行监督职责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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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刘琼

    一份寄往村委会的《村务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一封递交给镇政府的《关于对某村民委员会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杳无音信。

    较真的村民唐敢(化名)愤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该镇政府因“不闻不问”被复议纠错。

    日前,我市公布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中,唐敢诉某镇政府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案入选。该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构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系统性推动行政机关提升程序合规意识和履职效能的积极作为,同时也为基层治理提供了诸多启示。

    申请村务公开

    村镇两级“已收不回”

    时间回溯至2023年7月20日,唐敢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株洲市某村村委会寄出《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查阅2017年至今的村集体收支明细,以及某新材料科技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单位拨款到村委会对公账户的明细账目。

    该邮件由村民易某某签收,村委会却始终未对该申请书进行答复。

    村务公开的大门紧闭,唐敢转而寻求上级监督。2024年2月27日,他再次通过邮政专递,向该村所属的镇政府寄去一份《关于对某村民委员会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收件人为汤某某。不久后,该快递由该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签收。然而,如同投入深潭的石子,镇政府对上述申请同样毫无反应。

    近3个月后仍无回复,漫长的等待消磨了唐敢的耐心,也坚定了他依法维权的决心。2024年5月16日,他以某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亮剑 责令镇政府处理

    此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是镇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当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虚假村务时,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复议机关强调,这一监督职责虽需依村民申请启动,但一经启动,镇政府便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作为义务。

    关于时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清晰勾勒出边界——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本案中,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签收唐敢的监督申请函已是确凿事实。无论内部流转是否存在疏漏,责任均不在申请人。

    据此,复议机关作出明确认定:镇政府在签收申请函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对某村村务公开问题展开任何调查核实,已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责令该镇政府自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必须依法对唐敢的申请作出处理。

    村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科长陈立在剖析此案时介绍:“实践中,镇街常将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混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有详尽操作细则,而村务公开主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性规定。”

    “村民对村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依规进行村务公开,能确保村民的这些权利得到落实,使村民了解村集体财产状况、土地征收补偿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防止村委会等相关主体不及时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损害村民利益。因此,准确、及时的村务公开能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村民猜疑和误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纠纷的发生。”陈立介绍,处理村务公开申请,不能简单套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公开形式也可以更灵活,例如在村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要求申请人来村里查阅等。

    陈立提醒,由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针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村务公开申请的回复等行为,申请人无法申请复议或诉讼。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关于对村委会“村务不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的申请,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当村委会不依申请公开相关村务,申请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若镇政府仍“不作为”,申请人有权对镇政府的“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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