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周子熙)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各种类型,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等相关领域。
案例一:
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某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两家门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某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已经对涉案污水直排问题进行制止,拆除了直排管道。2023年9月,检察机关对某镇人民政府回复的情况跟进调查,发现涉案排污口依然存在,且继续向大京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排生活污水,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某镇人民政府就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现存排污问题进行全面勘察并整改,拆除了门店内的排污管道,现已整改完毕。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对上述两家门店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某镇人民政府直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案涉排污管道,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判决确认被告株洲市某镇人民政府对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当行政机关履职缺位时,可以由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两家门店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其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督促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进行整改,拆除排污管道,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本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二:
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并被责令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2023年1月,田某军划木船到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使用三重刺网捕鱼,随后被巡查的渔政执法部门查获。经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田某军使用的三重刺网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经评估认定,田某军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鱼类41.7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大额恢复费用;建议放流鲢、鳙鱼种各50%,规格10厘米/尾,共计15168尾。被告田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人民币。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购买同等价值的鱼苗(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厘米/尾)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还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田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责令田某军在判决生效后购买同等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厘米/尾,共计15168尾)。
【典型意义】近年来,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现象屡禁不止,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破坏问题,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尤为重要。本案的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范围内,属于湘江流域、长江支流水系。人民法院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以增殖放流为修复方式放生湘江流域河鱼,并联合检察院、渔政等部门对增殖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高效完成了渔业生态修复,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功能实效性。本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