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升观夫人庙碑 百年前的庙观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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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碑名:阳升观夫人庙碑 材质:青石 规制:长115厘米,宽45厘米 年代:清 现状:嵌攸县阳升观内 阳升观夫人庙碑碑文拓印(部分)

    碑刻里的株洲

    郭亮

    攸县城东北二十余公里,地属莲塘坳乡,有一古意盎然之道观建筑掩映在群山环抱之中。山曰司空山,故老相传,南北朝时张岊,齐明帝时官至司空,东昏侯萧宝卷继位后,感朝政腐败、残虐民生,愤而辞官退隐,举家迁至攸县莲塘坳麒麟山,结庐修行,数十年后白日飞升而去,俗传其得道成仙,山亦更名司空山以为纪念;观者,名阳升观,即当日张岊张司空筑坛朝斗、结庐修道之所,唐天宝七年(748)始建,初名朱阳观,以旌张岊利人济物之功,宋政和二年(1112), 徽宗赵佶派朝臣亲往主持重修观宇,以白日升天“故实”改名阳升观。

    对于从未踏足阳升观的游客而言,提及阳升观,脑海中的固有印象大抵不离一器宇宏伟的宫殿式建筑,其实不然,阳升观占地极广,自坪院入山门,依次涵括前殿、正殿、后殿、玉虚宫、蕊珠宫、宗师堂、夫人庙等建筑群。其中,在夫人庙中,嵌置着一块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石碑,立碑者是攸县望族文氏后裔文世煌,夫人庙系其母还愿监修,碑文即述其事,更重要的是,碑文中还述及此庙的日常管理事宜,为地邑宗教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其管理理念,时至今日,仍有值得学习处。

    建庙者为攸县望族

    碑文开宗明义,首引晋崔豹《古今注》言庙之成因——本为祭祀祖宗之地,后渐与原始的神社(土地庙)混在一起,至东汉佛教传入,亦为佛教寺院之代称,延至近代,所有供奉神灵之地皆称之为庙。

    夫人庙者,明高启《梅雨》诗有“洒竹暗连湘女庙,随云远渡楚王宫”句,湘女庙即湘山祠,祀湘妃——即虞舜的两个妃子娥皇、女英,址在岳阳君山;清袁枚《小仓山房集》中有《息夫人庙》诗,“千载香烟谁供奉,三年涕泪妾分明”,记春秋时息国息侯夫人妫桃事,诗中的息夫人庙在今湖北黄陂。

    可见,自古以来,便有为女仙建庙之传统,至于阳升观夫人庙中所祀女仙为何许人,碑文中未曾明言——猜测有可能是张岊夫人,民间传说,张岊于梁天监二年(503)八月十五日,携全家八十余口羽化升天,这八十余口家人中,自也涵括张岊的夫人——倒是建庙之事叙之甚详:岁在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立碑人文世煌之母“茹斋数月,亲监修造”,所费自然也是不菲。

    按碑文题款所记,立碑人文世煌时为钦加提举衔、遇缺先即补训导、优廪贡生,清时提举为荣誉职衔,非实授官;训导是府(县)官学的副职,但是只是候补,“遇缺先即补”则是有优先候补之意;廪生指府(县)生员中经考试合格者由官家按月发与廪膳以补助生活者,其间表现优异者,可升入京师的国子监读书,称为贡生,意谓以人才贡献给皇帝。遗憾的是,由于史料之阙如,我们无从得知这位“优廪贡生”出身、且有“钦加提举衔”的文世煌最终有无补到训导之实缺,但从其母有捐资修庙之能来看,家底显然不弱。查《攸县沙陵陂文氏十修族谱》,中亦有文世煌之名,且有捐资修建“六轮陂文家大屋”建筑群之上新屋的记载。文氏系攸县望族,自元顺帝时从江西永新迁来攸县,立籍开派,繁衍生息,耆绅才俊,代不乏人,明末曾任云南左布政使、后积极参与反清而被害的忠烈志士文士昂即其族裔。观文世煌之行状,显然不没族祖遗风。

    庙既修成,自当付与庙祝管理,亦算省心事一桩,可文世煌不这么想,“与其置祖于庙,恐生弊端;不若权操于己,庶几久远”,于是便有了刻于石碑之上的这份百余年前的宗庙管理条例细则。

    既管钱,又管人

    所谓管理,无非两条,一曰用钱,二曰用人。在文世煌拟定的这份夫人庙管理细则中,对用钱和用人这两个方面都制定了详尽的规章制度。

    庙之正常运转,除了管庙之人日常开销之外,最大支出无非神像前长年不熄的灯油之费。碑文细则开宗明义,首先就提到了神像前长明灯的用油标准,“每年菜油七十二斤,逢润月加油六斤”,发放方式则以季度用量为计,发与管庙之人,且对油之用途做出严格限制,除神前长明灯外,“不准将此油别用”;长明灯外,每年八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还须在庙中大厅点灯一盏,以为进香诸客人照明之用,且对燃灯时间做了限制,“午时初刻即可关门停灯”——如是看来,这夫人庙平日都关门谢客,一年只有农历八、九月间的上午接待香客进香——用油量自然也限得死死的,“两月共计二斤,持揭发给”。

    灯油之外,碑文细则亦对管庙之人的用度做出了规定,“每月米三斗,钱六百文”,发放方式则是“按月发给”,当然,也忘不了提一句,“逢润月钱米照发”。既给钱,又给米,管庙之人除了须常年住庙、照应庙内日常外,还有别的工作内容:一是屋宇捡漏,这是额外开销,每年支钱三百文;二是每年六月初六,须修葺沟道,开通污泥,这是管庙之人的本职所在,不另开支钱米。

    另,庙中生活用具,如雕版花床、桌椅,并其他日用品之类,住庙者有使用之权,无所有权,“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另有一条,庙中空屋,不许留宿他人,原因是八九月进香期间,主家要用,倘有留宿,一经发现,即“清除出寺”。

    最后一条是管庙者,也即住庙之人的择选标准,“宜择恪守斋规者”,毕竟要侍奉神前香灯,总以能持戒者为佳,“倘住庙者稍有妄为,连而驱逐,决不容情”,这是丑话说在头前,住庙者活儿不累,钱、米都按月支取,在没有多少就业机会的彼时,算是个难得的美差,驱逐出庙的责罚多少也能规范住庙者的品行,更何况,细则最末还有“若住庙人诚敬,天必赐以鸿福”的宗教加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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