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记者/马文章
【读者来信】
记者同志!我在2020年4月入职了芦淞区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并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因为家庭原因,合同到期后,我决定离职。工作期间我从未休过带薪年假,所以我向公司提出应支付我相应的补偿,但物业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入职仅满1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而我在入职这家物业公司之前,已在别的单位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难道只要换工作单位,年休假就泡汤了?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一读者
【律师说法】
本报法律顾问杨柳表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需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以所谓的“本公司工作工龄”来计算员工休年假天数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在入职该物业公司已经具有10年以上连续工作年限,那么无须在物业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休年休假,物业公司应当向您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