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登记办证点与动物免疫点合二为一。 记者 沈全华 摄
扫一扫电子芯片,犬只登记信息一目了然。 记者 沈全华 摄
犬只被主人带去办证点诊治。 记者 沈全华 摄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谭哲
盼望着,盼望着,5月1日要来了。
“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用“法治”牵牢狗绳的新纪元即将开启。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株洲人的日子越来越好了,城市中养犬人士越来越多了,不文明和违规养犬现象日益严重,广大市民强烈要求在养犬管理方面出台地方法规。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应时而出,27条“硬杠杠”为城市养犬划清权利义务边界,让和谐社会建设又多了一道法治保障。
万事俱备,只等“五一”。4月下旬,记者紧跟株洲市公安局综合管理支队民警的脚步,与犬只登记办证点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养犬管理专干等一道,学习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智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为我市第一部养犬法规的落地实施做好各项准备。
划出27条“硬杠杠”,整治狗患有了法治利剑
据统计,市区犬只数量在5万只以上,而接种疫苗的只有1万余只,大部分犬只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流浪狗更是如此。
菜花黄,疯狗狂,猛犬、恶狗伤人的事例时有发生。2019年以来,市区接报涉犬警情2642起,其中疯狗伤人警情达63起。天元区、石峰区等地曾发生恶犬连续咬伤多人的恶性事件,其中一起咬伤人数在10人以上。不文明养犬引发的噪音、便溺等现象也容易引起邻里纠纷,相关新闻屡见报端。
2019年两会期间,多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有政协委员也就此提出提案。随后,市公安局接受市人大委托,承担《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的重任。经过考察、学习、调研、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听证会等环节,2020年11月27日,《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拥有立法权后出台的第六部地方性立法,我市由此成为省内除长沙外第二个通过养犬条例立法的城市。此举既回应了群众对文明养犬的关注,也开启了我市养犬管理法治新纪元。
《条例》包括总则,出户、登记和防疫,禁养禁入和禁止经营,收留和领养,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27条。军犬、警犬、导盲犬等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条“硬杠杠”出台,城市养犬不能再任性了,狗患整治有了法治利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通养犬上户“最后一公里”
依法治理的脚步铿锵向前,株洲狗患整治一直在行动。
5月1日实施的《条例》与2011年出台的《株洲市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在犬只上户、一户一犬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且多了人性化设置。
原来的《办法》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数量没有具体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每户或者每法人、非法人组织养犬限一只。所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
俗称“土狗”的中华田园犬有了合法身份,其主人不用再忍痛割爱。原来的《办法》规定了22种禁养犬,中华田园犬也在其中。顺应广大群众的呼声,《条例》将禁养范围扩大为32种禁养犬,中华田园犬则成功“出圈”。
线上申请、线下办证,养犬者为爱狗上户更加方便了。原来的《办法》对上户实行审批许可制,养犬人需要携带资料去公安机关办理犬证,现在的《条例》则通过“互联网+服务”,对养犬实行信息化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同一场所办理城市养犬登记、犬只狂犬病免疫、芯片植入、智能犬牌等。也就是说,5月1日开始,养犬人登录“株洲养犬管理”微信公众号或“智慧株洲·诸事达”APP按要求填写好相关信息,承诺文明养犬符合养犬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犬证,所养犬只直接去任一授牌的办证点都可以植入电子芯片、佩戴智能犬牌。行政管理和商业服务集合为一,只要用手机启动执法APP扫一扫,犬只信息就一目了然。
爱它就要看好它,城市养犬不能再任性妄为
有权利就有义务,《条例》对城市养犬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要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铲屎官”责任在肩,携犬出户还要及时搞卫生,不让爱宠的屎尿污染了周边环境、扰乱了行人心情。犬吠扰民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
狗狗咬了人怎么办?先送伤者去医院,垫付医药费是必须的。《条例》第八条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应该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
《条例》第十条对犬只免疫有了具体规定。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于15日内将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以后每年还得在规定时间内免疫一次。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费用,则由养犬人承担。
《条例》还规定:禁止饲养危险犬只;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法养犬说“不”,执法部门可罚款没收犬只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养犬人必须为本人及狗狗影响他人的相关行为买单。
未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怀抱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犬只。
未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办理城市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超养犬只。
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在禁止养犬区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禁止犬只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