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三门砂石堆场 整治前的现场。 天元区河长办供图
天元区三门砂石堆场整治后的现场。 天元区河长办供图
株洲日报记者 俞强年
通讯员/漆小丽 陈立志 易娟
今年1月19日,《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3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都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相比之前的《办法》,新《条例》有哪些看点?我市如何落实?
【看点一】
河道采砂管理由政府主导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6条,重点围绕厘清职责、规范采砂、从严治砂。其中,职责内容更全面,不仅延伸至乡镇,还纳入到河(湖)长制工作内容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机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砂过程中县级以上各部门的职责。例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采砂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船舶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条例》将职责明确到乡一级,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河长制+公益诉讼’,建立河长制检察联络体系,有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为‘河长’们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从法律层面作了明确,更具权威性,执行起来更顺畅有力。
【看点二】
可采区须有开采影响专题论证
“法无允许不可违。”《条例》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为确保安全有序,《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涉水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以及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区域为“禁采区”,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条例》明确: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针对河道采砂执法难、监管难等问题,《条例》加强了联合执法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对采砂现场作业、采运管理单及签单发航、集中停靠制度等事项进行了更明确有力的规定。
可采取也不能随便乱采。根据《条例》要求,对可采区砂石开采影响评价等进行专题论证,并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复同意。此外,在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中增加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增加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增加水生态保护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看点三】
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无证采砂、在禁采区(期)采砂、未按规定作业等相关行为设定了责任条款。
“对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批准采砂的;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如是明确。
“对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此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细化责任措施,对非法从事采砂运砂,买卖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集中停靠制度、擅自销售疏浚砂石、破坏监控设备等相关行为设定了责任条款与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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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采砂管理“前世今生”
回顾我市采砂管理历程,主要历经了多头管理、统一整治、规范管理、巩固提升等四个阶段。
多头整治阶段(2011年11月以前):分别由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牵头,开展“碧水行动”或配合推进湘江风光带建设等多轮湘江株洲段河道采砂整治。各县(市)也开展了一系列河道采砂整治执法活动。
统一整治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构建“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推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划定禁采区、实行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禁”“采”有序,“一江两水”河道采砂秩序明显好转。
规范管理阶段(2013年初至2016年底):各地抓好《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和4个配套办法的落实,科学编制采砂规划,深入实施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纵深推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12至今):作为全国第一批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市,我市于2016年12月起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河长制,市县乡村4级共2618名“官方河长”、5000名“民间河长”共同担负“守护一江碧水”责任,活跃在河湖管护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