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就地过年加班费就地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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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地过年仍是过年,用人单位不能让职工“用爱发电”。】

    年前,一些地方倡导就地过年,有的企业开启了“就地加班”模式,甚至出台了多种福利措施。如“就地过年的人均奖励3000元”“过年期间加班的,每人每天给予100元加班补贴”“初三至初七期间开工的,公司再给500元返工红包”……不过,就地加班虽可,但加班程序及法定的待遇也须落实到位。

    具体来看,一方面加班程序须合乎法律规定。如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安排加班须严格按规矩来。

    另一方面,加班待遇应依规落实。如2月12日至2月14日为法定放假时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等方式代替。这其中尤须注意的是,企业鼓励职工就地过年发放的新年红包、加班补贴、过节安家费等都属于福利,不能用于冲抵春节期间职工的加班工资。

    防范劳动者就地过年加班费“就地蒸发”,关键是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就地过年本就作出了一定的付出,加班既是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更是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做贡献,对此,在加班费及相关待遇落实上就应实打实,按照相关规定来,而不能千方百计找出“不给加班费的理由”。

    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各级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当负起责任。既要认真对待劳动者举报的相关案件,对触犯克扣加班工资底线的用工单位,不仅要敦促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相关部门更要主动出击,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

    正如有律师表示,“就地过年仍是过年,用人单位不能让职工‘用爱发电’。”确实如此。从劳动者角度来看,面对不合规不合理的加班有权利说“不”,对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更要有勇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外,更有必要多学学劳动法规知识,以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与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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