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黎明律师
盛英夫律师
彭婷律师
彭湘律师
刘文蓉律师
株洲日报记者 温琳
【核心阅读】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也将随之进入全新的“法治时代”。《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纲。
《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就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性规则。
《民法典》总则编覆盖了其他各编,形成了总分结合、动静结合的法典结构。在静态上,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动态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反映着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民法典》总则编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积极回应因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厚重的人文关怀。
记者专访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邀请律师就《民法典》·总则编中,市民在生活中容易遇到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案例解读。
主题
3.
主题
1.
债务人玩失踪,债务不能“失踪”
【案例】
小刘与小张是多年好友。2016年10月30日,小刘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小张借款10万元。基于对朋友的信赖,又碍于情面,小张一直未要求小刘还款,亦未要求小刘出具借条。
2017年10月30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友谊的小船就此打翻,小张也终下决心要求小刘还钱,小刘承诺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几天过后,小刘因经营不善“跑路”。
2年时间过去了,小刘依旧杳无音信,小张偶然得知小刘在本地还有房产,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后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无法缺席判决。目前小刘父母已经过世,与配偶离异多年,但育有一子。小刘的孩子已经成年,了解事件的整个经过。
小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典】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说法】盛英夫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人为了不还钱而玩失踪,置曾经的兄弟情谊于不顾,这种人真的能够一走了之吗?
本案中,小张基于多年的好友情面,借给小刘十万元,后因琐事导致两人“恩断义绝”,债务人小刘负债“潜逃”。两年过去了,经法院无法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小张应继续“守株待兔”,等待小刘出现;还是“另辟蹊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小刘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那么究竟谁是利害关系人呢?下落不明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等皆为利害关系人。本案中,虽然小刘失踪,但是其与小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小张作为小刘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小张可以向小刘下落不明前的居住地或失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小刘为失踪人。
其次,失踪人的财产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代管,若这些人不愿或因客观原因不能代管,也可由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小刘的儿子已经成年,可以作为小刘的财产代管人。本案中,小刘唯一的财产代管人是他的儿子,小张可以将财产代管人小刘的儿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财产代管人从小刘的财产中,支付所欠债务,法院则可要求小刘的儿子到庭,参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本案中小刘的财产为房产,小张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房产后进行清偿。
债务人下落不明,又因为缺席判决无法完成诉讼时,债权人依然可以合法维权。此外,《民法典》还有很多保护债权人合法维权的方式,如“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等,债权人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
“好人法”让好人不再 “流血又流泪”
【案例】
小张是某医科大学大三学生。2018年6月21日,他在公园游玩时,遇到一名老人心脏骤停,晕倒在地。
小张发现后,立刻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幸运的是,老人脱离了危险,但在进行心肺复苏的过程中,老人两根肋骨骨折,老人家人对此极其不满,最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支付老人的医药费。
经法院主持协商,小张承担10%补偿责任,对此,小张感到很憋屈。《民法典》实施后,小张需要担责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耿黎明律师:
《民法典》生效前,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由于当时立法的缺失,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使得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到“达州三孩子扶老人被讹”,再到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曾一度变得谨小慎微。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们亲切地称第183条和第184条为“好人法”,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又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好人法”的确立,有助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做善事,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价值。
主题
4.
无因管理,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案例】
近期,赵女士在下班的途中,看到一只流浪的金毛狗,浑身脏兮兮的,奄奄一息。顿时,她心生怜悯,将金毛狗带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为此支付了治疗费用800元。
经过治疗,这只金毛狗逐渐恢复生机。但是,宠物医院告诉赵女士,这只金毛狗可能是宠物医院的客户张先生一周之前丢失的,目前正在四处寻找。
张先生得到消息后,立即来到宠物医院,发现这只金毛狗正是他之前丢失的,感激赵女士之余,从赵女士手中接回了狗狗。
请问,赵女士可以要求张先生承担狗狗的治疗费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说法】彭婷律师: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肯定人类互助精神,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本案中,赵女士为狗狗支付救治费用,其目的是保障狗狗的健康,张先生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赵女士为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为他人利益主动管理其事务,是维护社会善良秩序的需要,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如果这些费用或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就会有失公平,也严重伤害社会善良秩序。
主题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 下降至8周岁
【案例】
小奇今年9岁,由于需要在网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其母亲王女士每天下班后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用于学习。
一天,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莫名消费了10万余元。经查,原来是小奇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平台账号,通过王女士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某游戏的“皮肤”“武器”等道具。
王女士报警,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10万余元。被这家公司拒绝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财产。
请问王女士能否要回这笔钱?
【法典】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说法】彭湘律师:
随着现代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越来越广泛,对自己作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认知与预测。因此,民法典出台后,将原来民法总则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十岁”降低为“八岁”。
就上述案例而言,9岁的小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了10多万充值游戏,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王女士可以要求该科技公司退款。但如果9岁的小奇用自己平时积攒的几十元零花钱,去超市买玩具,父母就不能要求商家退款了。
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 监护人由相关政府部门担任
【案例】
2021年1月,小王的父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年仅7岁的小王独自一人在家,无人照顾。
当地社区居委会在进行疫情排查时,发现小王独自一人在家,暂时也没办法联系上小王的其他亲人,遂安排了专人照顾小王。
请问,此种情况下,居委会有义务照顾小王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说法】刘文蓉律师:
随着现代社会对于人权保障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公权力介入监护领域已成为各国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通过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有效保护,不仅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因感染新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始终是行为能力欠缺者获得监护保护的主要依靠,这不仅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结果,更是由我国社会传统伦理观念所决定的。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行为能力欠缺者既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也没有其他个人或有关组织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时,法律有必要在监护人选任规则中设置兜底性条款,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构筑最后一道防线。
主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