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刘芳
通讯员/刘萱
株洲日报讯 老人在生鲜市场内采购,因踩翻年久失修的下水井盖,导致摔伤,谁该负责?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市民罗先生反映其60多岁的母亲,在生鲜水果批发市场内采购摔伤,当场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多处骨折,商家垫付了3000元后再未探视。双方多处协商无果。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嵩山所接诉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市场内的破损下水道井盖附近并无安全警示,罗先生母亲确实在该市场内的鱼摊前,因避让积水翻下水井盖而摔跤致伤,随后被市场方股东之一即拨打急救电话帮助送医,并垫付3000元住院押金。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病例证明,投诉人母亲确诊左脚膝盖髌骨三处骨折、腰部骨骼错位,正在治疗中。
但是,当事双方自行协商中,市场方不同意在未治疗结束前继续追加垫付医疗费用,且提出投诉人母亲摔伤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嵩山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诉方三位股东中的两位到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因投诉人母亲已进行手术治疗,急需支付医疗费用,综合治疗已发生费用及后续治疗等情况,被诉方一次性支付投诉人母亲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8800元。
调解当日下午,被诉方已到医院探视并支付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