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判决“收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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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株洲日报讯 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证据,能否酌情少交物业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欠费纠纷进行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只能拿到欠费业主的一半物业费,违约金是一分钱也没有。

    被炒鱿鱼后,物业公司状告长期欠费业主

    2016年9月6日,茶陵县李某入住该县城关镇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同时,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期间,李某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交物业费。

    事后,物业公司向茶陵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提交视频图片,业主坚称物业服务不完善

    一审时,李某提交了小区内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们联名签署的抗议书。

    茶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仅安排了3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3人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在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物业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导致高峰期道路堵塞。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还是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即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物业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理清“麻纱”,业主酌情支付物业费

    二审期间,物业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李某又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擅自承接外墙广告等情况,这些证据被部分采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小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小区业主联名签署的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已被解聘,也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存在问题,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并无不当。物业公司虽然物业服务不到位,李某也未按期缴纳物业费,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所以一审不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也无不当。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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