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企业损失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株洲日报记者 高晓燕

    通讯员/单丹 叶园

    【政策干货】除生产生活必需品或疫情防控应急用品企业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交货延期的企业,若供需双方为本市企业,应协调免除延期交货违约金;若需求方为本市以外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协调帮助本市企业减少损失。

    【政策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案例】醴陵市华电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于1月中旬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一份电力电容器采购合同,受疫情影响很多工人未复工,预计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商业信誉更有可能受到极大损害。因此该公司向醴陵市场监管局发出了紧急求助。醴陵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于2月19日上午出具了醴陵市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损失。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约,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需开具不可抗力证明书,可准备相关资料前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详情可咨询28818393或28817342。

    需提供帮助的企业可拨打22212345企业服务专线;惠企政策未落实可拨打22912345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线投诉。

  • 上一篇
  •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