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三类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意见明确,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