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毁坏林地 两任老板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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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刘思思 罗兰

    株洲日报讯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采石灰岩,导致大面积林地受损。近日,由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料矿吴某、易某、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易某、夏某于2005年在一石灰窑的基础上开办石料矿,二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石灰岩,占用、毁坏林地3.2亩。2008年9月,易某、夏某将该石料矿转手给吴某。

    吴某在经营期间,除了继续使用之前老石灰窑外,又占用、毁坏林地24.3亩。期间,该石料矿仅在2013年9月30日向攸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0.2公顷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但在2015年9月30日期满后,没有按照要求将临时占用林地中的森林植被恢复原状,也没有重新办理新的林地征用许可手续,而是继续开采生产建筑用石料。经鉴定,该石料矿占用林地范围内的原有植被和林地均已被严重破坏,而且已丧失了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环保功能。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吴某和易某、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各自涉案的林地进行修复,直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未履行则承担代为恢复费用。

    据了解,今年前8个月,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19件,同比增长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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