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易慧琳 周子熙
株洲日报讯 8月15日至16日,全市法院举行扫黑除恶案件第9次集中宣判活动,市中院及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醴陵市、攸县5个基层法院参与。活动中,对台账管理涉黑涉恶案件13件77人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1件15人、恶势力集团1案3人、恶势力团伙4案13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4人,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共计218.3万元。
在此次集中宣判活动中,经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并宣判的游鑫、董威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抢劫、妨害公务、妨害作证、窝藏案,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以游鑫、董威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东鑫集团”为名,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行为,作案4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芦淞区董家塅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5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游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以及一般成员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均判处了实刑。
此次活动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宣判案件重大、案件数量最多、宣判对象最多的一次集中宣判活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在株洲演播厅进行现场直播。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凯军对集中宣判进行视频调度。
截至8月16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纳入扫黑除恶台账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49件305人,其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件15人,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16件89人,认定恶势力团伙14件47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50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没收财产、罚金共计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