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李逸峰
通讯员/何秋花
株洲日报讯 8月12日,经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案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到法院判决,历时仅46天,较普通案件缩短了近100天时间。这是醴陵市检察院适用“捕诉一体”机制办理的又一起案件,此举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醴陵市检察院查明,今年1月至5月间,朱某某先后在醴陵城区偷盗了3辆没上锁的女式摩托车,总鉴定价值为7510元。检察官受理案件后,按照“捕诉一体”的办案要求严审细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批准逮捕阶段即对证据按照起诉的标准审查,避免案件侦查结束后再做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同时防止错过最佳取证时机。该院批准逮捕后,即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补充侦查意见书》。7天后,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原案案情熟悉,仔细审查新的证据,7天后就将该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为积极适用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今年5月1日起,醴陵市检察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目前已办理案件95起,没有1起案件延期,审查起诉期限较以往缩短1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