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案例:公司用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今年4月份,肖女士入职芦淞区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人事部告知她,公司已经与职工大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按集体合同执行,不需要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了。
近期,该公司因经营方面调整,决定解雇一些员工,其中就包括肖女士。肖女士接受解聘,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该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没有与肖某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适用于全体职工的,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肖女士索要双倍工资的要求予以回绝。
释法:订立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支队执法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的合同,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同时,《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37条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订立了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已订立了集体合同就排除适用。本案中,该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不能免除其与肖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向肖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