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不变远光灯,这种“灯下黑”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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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御交通违法行为,是每个驾驶员的职责所在、道义所在,必须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当一个文明守法的中国好司机。】

    近段时间夜间行车较多,笔者发现一种“灯下黑”:在路灯高挂的主次干道上,总有一些机动车开着远光灯招摇过市,全然不顾对面来车或行人的安全;在没有路灯的小道上,绝大部分驾驶员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乱开远光灯者少之又少。

    会车安全常识被抛于脑后,这不只是人品问题,也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在老司机眼中,没路灯时开着远光灯会车,那是引祸上身。在有路灯时开着远光灯,两车相撞的概念较低,自己的安全还是有保障的。前者任性的后果是不能承受之重,后者却相对较轻,只要没有被交警部门当场查处,他人对此只能徒唤奈何。

    如此甩锅,小账算得明白,大账却是一塌糊涂。相关研究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违法不会必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有违法的因素存在。任何一项交通违法,都会造成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的损失。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因交通事故而致整个家庭陷入绝境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权威调查显示,在我国,交通事故已是致贫的三大原因之一。

    方向盘在手,交通法规记心头。夜间会车时,特别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这个铁律不能忘。文头的“灯下黑”并非小事,而是关乎交通安全大问题。

    抵御交通违法行为,是每个驾驶员的职责所在、道义所在,必须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当一个文明守法的中国好司机。政府多一些担当、社会多一些服务、公众多一些自律,共同发力建设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让株洲人居家外出既有面子更有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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