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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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荣丙

    【推进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

    2019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围绕环境优化发力,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开展温暖企业行动,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更大的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商会既是地方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也是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沟通桥梁。推进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

    科学规划,有序转移,力保“转得出”。“转得出”,是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尽快出台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下,在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共识下,做好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工作。其次,全面梳理政府职能,尽快制定职能转移目录,在论证目录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即实施转移和逐步实施转移的分类要求,明确“转什么”“啥时转”和“怎么转”,推进政府职能有序有效地转移。再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商会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将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职能,先行转移给商会。

    潜心修炼,完善制度,力保“接得住”。“接得住”,是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的先决和关键。一是商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去行政化”进程,推进组织模式创新,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制度,建立监事制度,完善秘书长聘任制度。二是构建以商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推行财务管理、会费收缴和使用、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三是商会要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动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增强会员企业的约束力。

    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力保“用得好”。“用得好”,是政府职能向商会转移的目标和归宿。一是建立和完善商会评估制度,强化综合评价,引进第三方参与考评,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商会的市场化运作程度、行业代表性、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状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二是建立层级管理、等级评定和淘汰退出机制,对在政府职能转移中表现优秀的商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连续评估不合格和违规的商会则做降级甚至淘汰处理,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化运作模式。三是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机制,及时解决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四是健全社会监督管理制度,既要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又要加强司法监督,还要拓宽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实现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督。

    (作者系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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