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晓静 周子熙 供图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秋的株洲大地,生机勃发、活力涌动。
穿行在各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轰鸣的机器马达声、来回穿梭的大型机械,一股股项目建设的热浪扑面而来,向人们展示着发展的成就和收获的喜悦。
坚持能动司法,护航企业经济发展;公正高效审判,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动“送法”上门,服务大局责无旁贷……多年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企业发展,谱写了一曲“坚守法治信仰,浇铸正义天平”的和谐乐章,奏响了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最强音。
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3163件,审执结49311件,同比分别上升29.55%、17.68%。其中中院受理各类案件6385件,审执结5409件,同比分别上升13.66%、5.37%。去年以来,中院多次获评全国法院在司法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单位,中院在全省法院执法状况年度考评中排名第一,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并获评全市绩效考核一类单位、全市综治考核先进单位和“全市文明单位”,中院办公室获评“全国法院工作先进集体”。
全方位“亮剑”
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集团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去年10月,天元区法院在审理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怀化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中,依法妥善完成了对269台电动汽车的异地保全扣押,为企业挽回了500余万元的损失。
据了解,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4871件,审结27398件,结案率73.52%。始终坚持为企业服务,高度重视诉讼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法适用、慎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加强对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保护,依法审理涉企业民商事案件2795件。注重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审理中国航发南方宇航电动车公司等企业破产改制案件12件。
积极开展对经济体特别是创新创业园区、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活动,帮助企业化解因劳动关系、借贷融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3709件,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该院深入开展“执行攻坚年”活动,坚决打好打赢决胜执行难战役。两级法院举全院之力,挂图作战,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该院成功执行了中国工商银行株洲汇源支行诉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公司、李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结标的2.23余亿元。
据统计,今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1536件,执结8867件,结案率76.86%,执行到位标的47.1亿元。
发挥职能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感谢市中院的法官们为我们保护了商标权,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和危害。”提到去年的那场“红官窑”商标权纠纷案,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感激之情仍溢于言表。
原来,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4216999号“红官窑”商标,但醴陵某窑艺堂购进“红官窑始于1905”釉下花纸60张并贴在瓷器底部,大量生产、销售贵妃杯、毛瓷杯、老板杯等。为此,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醴陵某窑艺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一审中,醴陵某窑艺堂自认生产、销售印有“红官窑”底印瓷器的行为持续了五至六个月,成品和半成品总数达1000件左右,生产厂房年产值可达90万元左右。市中院一审判决该窑艺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组负责人介绍,“红官窑”作为釉下五彩瓷的烧制官窑称号和烧制技艺,在注册为商标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红官窑”作为商标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醴陵某窑艺堂在其生产、销售的瓷器底印上的突出标注“红官窑始于1905年”系商标性使用,与第4216999号注册商标相同,侵害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市中院不断更新司法理念,通过制定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细化和规范工作要求,不断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同时,突出强化产权刑事保护、强化企业产权保护、强化产权行政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涉外产权保护,深入推进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营造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不断提高产权保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最高法院督察湖南法院工作汇报会上,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凯军话语铿锵。
据统计,2018年,全市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2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受到省政府的表扬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调研组的充分肯定。全市法院有2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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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企业和谐发展
依靠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把调解运用到案件中去,不仅能化解矛盾,而且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更能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去年,天元区某企业与下属配件厂商,因配件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导致违约,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僵持不下,不欢而散,继而闹上法庭。
起初,因双方积怨已久,拒绝调解态度坚决。但从庭前、庭中和庭后,法官们仍不厌其烦,不辞辛劳,多次与双方分别进行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原告、被告互作让步,案件以调解结案,全程不过一周时间。
“调解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负责办案的刘法官表示,调解就是高质量的审判,对办案法官的要求更高,因为需要洞悉案件的每一个突破点,多渠道搜集案件相关信息,方能有机会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对于企业来说,对比动辄几个月的审判时长,调解更能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损耗。
“案结、事了、人和”是市中院提出的“大调解”目标。近年来全市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民商事案件19824件,调撤率达60%以上。
株洲市两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建立了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体系,加强诉调衔接,依法支持其他解纷主体开展工作,促进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上门服务
C
当好企业发展“法律卫士”
我市拥有中小企业数万家,要服务好经济社会大局的发展,首先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在周凯军眼里,法院只有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当好企业的“法律卫士”。
“法官们经常与我们面对面,企业就像有了法律顾问和智囊团,面对官司不再六神无主了!”9月初,市中院法官再次来到园区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一企业负责人兴奋地说。
这只是该院“走出去”服务企业的一个缩影。根据全市企业的发展状况,市中院认真找准服务企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院从院长做起,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主动上门服务,听取企业反映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解答,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同时,为研究企业在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优化司法环境,改进审判工作,向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市中院多次召开两级法院服务企业代表座谈会,专门听取企业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
去年,市中院出台了《为“一谷三区”总任务和“两个走在前列”总目标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意见》,为清水塘搬迁改造、天元区“三个中心”、城际铁路、湘江风光带和石峰区B保物流中心、芦淞区大美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积极提供法律服务。该院院长周凯军多次率队赴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走访调研、现场办公,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不仅如此,该院还主动在工业园区,建立法院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定期联络机制,积极参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维权巡回审判,始终坚持法律程序到位、政策解释到位、风险防范到位“三个到位”,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涉项目、企业纠纷,确保重点项目在株洲的顺利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