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清明
日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通报前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以及“一单四制”和“强执法防事故”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今年以来,“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至9月25日,全市共有238家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被责令停产停业,各县市区在安全生产领域累计做出经济处罚逾1400万元。
提起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治,人们想到的最熟悉的整治手段就是:限期整改。所谓“限期整改”,也就是给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一个整改的期限。“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存在隐患单位的纵容,企业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甚至名正言顺地继续“带病作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二是一旦在“限期”内发生重大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监管者会说已经责令企业整改了,监管到位了;企业会说正在整改,但“期限”还没到,所以也没有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现实中,“限期整改”沦为“无限期整改”,以及在“限期整改”过程中发生火灾、沉船、爆炸等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停业整改”则不同。一方面及时消除了隐患,大大杜绝了安全事故的概率,同时对其他企业也起到警示作用,彻底打消他们钻“限期整改”空子的幻想。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是好事和幸事,但这只是第一步,还应立即督促企业彻底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就应该责令相关单位“停产整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才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