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荣丙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株洲应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地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尽早实现“老工业基地向生态文明城市转型升级”的伟大目标。
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建议市环保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株洲市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促使生态补偿机制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株洲市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筹措、工作分工及职责、监督评估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生态补偿重点明确化。在主要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重要饮用水源,全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调整公益林建设布局,逐步将各类森林公园和依托森林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林地,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建立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
生态补偿方式多样化。一是财政性生态补偿,按经济增长比例和财税收入增长比例,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支出结构,增加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联的财力支撑;二是利益性生态补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专项用于对上游市县的生态补偿,一定程度促进平衡发展;三是管护性生态补偿,逐步提高管护经费补助标准,确保管护支出需求。
生态补偿标准合理化。完善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度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积极培育生态补偿的服务价值评估机构,既要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又要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生态补偿监管长效化。首先,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组成的生态补偿协调小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其次,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再次,健全公共参与机制,建立生态补偿信息网络平台,让利益相关者及时地发布信息和了解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公共参与公共事务的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借助公众舆论、公众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对生态建设者和保护者进行补偿和奖励。
(作者系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