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国土部门程序违法 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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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株洲日报讯 因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上诉(详见9月27日《株洲日报》C2版)。11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醴陵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谢志光、黄云庭、原审第三人醴陵市明月镇马恋社区居委会荆塘组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判决书显示,本案系资源行政管理案,争议焦点为醴陵国土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5-05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是否合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开采粘土资源(耐火泥),根据《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这种开采行为属违法行为。醴陵国土局根据其职责对该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具有督查管理的职能,并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醴陵国土局在作出《通知书》前应当予以告知。但是,醴陵国土局在作出该责令停止通知前,没有告知被上诉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听取了被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醴陵国土局作出该责令停止通知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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