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改革启动以来,我市积极响应,科学谋划,周密部署,至2017年9月,已全面启动实施新制度。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改革过程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政策进行专题解答。
记者: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于1955年,实行近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不同单位之间的负担有轻有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不断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的出台,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打破了养老金“双轨制”,体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记者: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调整增加工资待遇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记者: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具体到我省,又细分为三类单位:(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3)分类改革划定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另外,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上述参保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三是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缴费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总的原则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对于缴费基数,因机关(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不同,缴费基数的构成也不同。
具体的缴费比例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的现行规定不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的部分,以及单位工资总额中的编制外人员工资,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时予以扣除。
记者:如何确定本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答:本单位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来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又分两种情况:(1)机关(参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加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加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构成。
记者:改革后的社保基金统筹层级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此次改革没有将社保基金统一建账,而仍然单独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答:按照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记者: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保之间转移接续问题,相关政策有何规定?
答:对于已经参加不同类型社保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还要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让参保人员利益受损。对参保人员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记者:改革后退休待遇是增加还是减少?
答:首先,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其次,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记者:此次改革新增加的职业年金有何相关规定?
答: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起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管理上,按单位的财政供款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运营管理方式。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