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记者 温琳
近期,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自杀的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事发后,国家卫计委已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事也引起社会公众对分娩方式的选择、谁有决定产妇手术的权利、孕产妇心理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带着大家关注的这些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我市部分医院的专家、准妈妈及其家属,为公众答疑解惑。
焦点之一:顺产、剖腹产如何选择?
专家:分娩方式主要根据医生的评估
“想不受罪轻松当妈,是不可能的。”近日,记者采访市区多家医院产科采访时,很多新手妈妈发出了这样的感慨。面对顺产和剖腹产这两种分娩方式,究竟如何权衡作出选择呢?
市某医院妇产科专家表示:“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分娩方式因人而异,都需要根据产科医生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谁利谁弊不好说。”她说道,顺产是女性一个自然的生理过程,在提倡保证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医院都会鼓励每一位“准妈妈”通过自然分娩的方式生育孩子。
而对于剖腹产,也有着严格的医学指征,并非由着患者及家属的“任性”而来。“这其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大人和孩子的双方因素综合考虑。”该专家举例说,有的产妇患有心脏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或者有瘢痕子宫、骨盆狭窄、前置胎盘等情况,若一味地坚持自然分娩就会有生命危险;对于胎儿来说,如果存在胎位不正、出现宫内缺氧等状况,这个时候就要立即实施剖腹产来结束产程。
不少孕产妇家属希望,在对产妇进行顺产或者是剖腹产时,希望医务人员能够对孕妇和家属做更多的解释,道明利害,让产妇和家属能够更好地配合医务人员,“信息的通畅是医患双方信任的基础。”
焦点之二:剖腹产手术谁有签字权?
专家:产妇有决定手术的权利
围绕榆林孕妇跳楼自杀事件的诸多争议之一就是,产妇做剖腹产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焦点之三:孕产妇心理问题谁来关注?
专家:家人要陪伴孕妇,减轻焦虑和孤独
市某医院产科护士长说,孕妇本身是脆弱、敏感而冲动的。进入生育高峰期的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或多或少都有着独生子女特有的敏感、依赖、任性、意志薄弱等不良心理特征。许多人心智还未成熟,尚未做好为人妻、为人母的心理准备时,便踏进婚姻的殿堂。当临产将至,有如十根肋骨同时折断的剧烈痛感袭来时,难免会感到惶恐。
她建议,准妈妈在孕前或孕期,可以购买一些书籍或关注各大医院及妇幼机构的孕妈妈课堂,了解一些孕产科普知识,正确认识分娩孕育,掌握基本的孕产期医学常识,消除过分的恐慌,也增进对医护人员合理医疗建议的理解和配合。
在生产的过程中,孕妇的家人并不能置身事外,而要和产妇及医护人员一起,细致观察、了解产妇心理和情绪变化,并以成功分娩的案例鼓励产妇,减轻产妇焦虑和孤独,以最好的状态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很多准妈妈的家属也希望,医护人员能够主动了解临产妇疼痛的感受,了解其心理要求。由于临产妇的文化水平不同,对分娩过程的不够了解,医务人员应耐心讲解分娩时正常的生理过程,增强产妇对分娩信心,及时给予安慰、支持和鼓励,缓解产妇的紧张和恐惧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