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陈淼圳 陈定波
株洲日报讯 仅凭3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日前,石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张借条在手,索要14万元
何某到法院称,2016年4月9日,游某向他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6年4月23日归还,如逾期归还,按10%/日支付违约金。
“到期后,他没还钱,又于当年5月5日,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何某诉称。
“还没完”,何某说,“几天后,他再次向我借了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何某认为,3张借条在手,白纸黑字,游某共借了16万元,“后来游某还了2万元,还剩14万元没还。”
仅有借条无其他证明、对方欠钱仍借款不合常理
可是,事情在游某那里,却是另一番说法。
游某称自己只在2016年4月9日向何某借了1万元,因到期后没有钱还,在何某的胁迫下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和5万元的借条。“后来在何某的威胁下,我父母帮我还了2万元。”
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游某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游某主张返还借款,但游某予以否认,经审查,何某的诉求存在合理性怀疑: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均相对较大,但无取款记录或者其他资金来源的凭证;何某无固定工作与职业,是否具有出借16万元的经济实力存疑;在第一笔借款1万元未偿还的情况下,仍连续出借15万元,且间隔时间非常之短,与常理不符;何某主张双方系好朋友关系,但约定的违约金高达本金的10%/天,不符合正常的朋友情谊。
法院认为,何某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的实际交付,单凭借条无法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单独的借条证明效力弱,交付记录要保存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仅会审查借条本身,还会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交易习惯、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的真实发生,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将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注意保存交付记录,“大额借贷最好转账交付,并注明是借款。”